MICP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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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心章程


(2014年7月20日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心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为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管理中心”),英文译名为Mobile Internet,缩写为  micp    。

第二条  本管理中心由中国互联网应用创新委员会、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信部软件评测中心、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信息产业通信经济研究所、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中国信息协会数据中心产业联盟等多家权威机构组成并成立的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创新与联动,提升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商业创新能力;整合涉及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等资源,改善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技术和产品服务标准,努力打造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应用服务的中心,进而推动全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  本管理中心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管理中心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一)作为政府的“抓手”,搭建政府和移动互联网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市场调研等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通过组织移动互联网示范项目、会议等,向企业传达产业政策,促进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设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解决企业之间信息不畅的难题,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

(四)为中国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国内外其他知名移动互联网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五)整合风险投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资源,为中国移动互联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产业并购、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

(六)组织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移动互联网企业的综合素质;

(七)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有关移动互联网产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发行相关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管理中心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组织,其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在移动互联网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管理中心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依法成立的与移动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四)热心支持并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的大型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从事移动互联网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六)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

(二)经中心理事会审议后批准通过;

(三)由中心理事会或中心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管理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管理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以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专题讲座;

(三)获得本管理中心提供的服务优先权。如各类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

(四)对本管理中心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提出有利于本管理中心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五)要求管理中心对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有对本管理中心领导成员实施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控告或罢免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中心章程,执行本管理中心决议;

(二)支持本管理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管理中心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四)完成本管理中心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能够在自愿的原则上对管理中心提供资助;

(六)及时向本管理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七)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和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每年7月10日为会员日,会员日的具体活动由中心理事会商议决定,并提前1个月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单位自愿退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本管理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本管理中心秘书处讨论通过后,视为自动退会;

(四)如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书面通知本管理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理事会或中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管理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心会员大会。中心会员大会由各单位会员推选一名代表组成。中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管理中心章程;

(二)确定管理中心的方针、任务和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中心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需要缴纳的款项;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中心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中心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心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中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心理事会为中心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派出代表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管理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中心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心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心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中心会员大会,向中心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领导本管理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请召开临时中心会员大会;

(十)决定本管理中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中心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中心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中心设中心常务理事会。中心常务理事会由中心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在中心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中心理事会负责。中心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中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主持召开中心理事会;

(三)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建议名单;

(四)决定副理事长的聘任;

(五)提出中心会员大会和中心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管理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与预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心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中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中心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中心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由中心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在本管理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中心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管理中心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中心理事会或中心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中心会员大会、中心理事会、中心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七)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管理中心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秘书处下设:会员管理部、公关联络部、品牌传播部、活动策划部。

(一)会员管理部:1位负责人,组员2名。负责统筹整个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统一管理会籍管理部及综合服务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服务中心的财务、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办公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负责文秘事务、信访接待、会务档案及会史整理工作;

(4)负责会员的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与归档管理工作;

(5)负责理事会的换届改选和其他相关分会的组建工作。

(二)公关联络部:1位负责人,组员2名。主要职责:

(1)负责整个组织的外联工作,包括嘉宾邀约、赞助合作、项目前期接洽。

(2)负责服务中心的组团出访、涉外接待及其他外事工作。

(三)品牌传播部:1位负责人,组员2名。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及时收集、报道服务中心在移动互联网产业中的各类事项;

(2)负责服务中心的调研工作和网络的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服务中心的相关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

(4)负责服务中心网站建设和维护、会员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四)活动策划部:1位负责人,组员2名。负责整个组织的所有活动,包括活动前期策划准备,活动执行,活动后期总结跟进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管理中心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管理中心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各部委、重点企业资深专家和主管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专家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中心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四)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管理中心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管理中心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管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管理中心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中心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心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心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中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心理事会或中心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中心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管理中心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心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移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心。